管理制度

项目管理制度

发布日期:2018-06-15 14:24:45


慈善项目管理制度

第一条 本基金会应当合理设计慈善项目,符合本会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。优化实施流程,降低运行成本,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。

第二条 本基金会建立健全慈善项目的决策、执行、监督机制,对慈善项目的立项、审查、执行、控制、评估、反馈等环节建立科学、规范、有效的要求,设立项目管理机构,配备专职人员,行使项目管理职责。

第三条 本基金会按照公开、公平、公正的原则,确定慈善受益人,并向受益人告知其资助标准、工作流程和工作规范等信息。

本会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受益人。

第四条 本基金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,应当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且同意的人数不得低于到会理事人数的2/3

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慈善项目包括:

(一)年度慈善项目计划;

(二)项目当年的捐赠收入占基金会当年捐赠总收入的1/5以上且金额超过人民币50万元;

(三)当年支出占基金会当年总支出的1/5以上且金额超过人民币50万元;

(四)项目持续时间超过3年。

第六条 本基金会项目资金的使用要严格遵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,按照捐赠协议专款专用。

慈善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要自觉接受财政部门、审计机关、业务主管单位、登记管理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,认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,接受社会监督。

第七条 本基金会项目执行期超过一年的应进行项目检查,对项目的项目资金使用与制定的项目方案、预算是否一致,对项目进展进行抽查,如项目中途遇不可抗力需与捐赠方沟通后方可进行调整,项目结束后将项目资料并进行存档管理,项目结项资料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方案、项目预算、项目结算、项目结项报告(活动简报)等信息。

第八条 本基金会要加强慈善项目档案管理,保存慈善项目信息,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方案、项目预算、项目结算、项目结项报告(活动简报)等信息,做好慈善项目的建档归档工作。

第九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。